丘北县建筑公司

丘北县建筑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626民初1736号

原告:丘北县建筑公司。

地址:丘北县锦屏镇彩云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6218301439X。

法定代表人:蔡鹏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治安,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7年11月5日生,汉族,住文山市。

原告丘北县建筑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自己对诉权进行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准许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丘北县建筑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丘北县建筑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生亮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廖文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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