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626民初1736号
原告:丘北县建筑公司。
地址:丘北县锦屏镇彩云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6218301439X。
法定代表人:蔡鹏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治安,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7年11月5日生,汉族,住文山市。
原告丘北县建筑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自己对诉权进行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准许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丘北县建筑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丘北县建筑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生亮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廖文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