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兴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宜昌兴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好智多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昌兴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好智多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17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鄂三峡执字第00218号
申请执行人宜昌兴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罗河路4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好智多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发展大道28号。
法定代表人闵连坤,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宜昌兴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好智多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6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13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好智多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3000000元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