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06民初2679号
原告:***,男,198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占良,湖北龙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骞,湖北龙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宏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14759938D,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都府堤129号。
法定代表人:胡海鹰,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宜昌兴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7707837267,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罗河路43号。
法定代表人:何群,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宏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兴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同年9月2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肖 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文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