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0103执2513号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百事恒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滨河北路西巷121号74幢1-201室。
法定代表人:吴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松华,新疆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娟,新疆金桥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执行人:宜昌兴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罗河路43号。
法定代表人:何群,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百事恒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兴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3民初51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宜昌兴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5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宜昌兴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79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邓杰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