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兴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三峡昌耀管廊建设有限公司、宜昌兴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06民初2613号
申请人:三峡昌耀管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钟家畈村11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MA48WPA831。
法定代表人:刘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贺江**、熊佳,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宜昌兴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罗河路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7707837267。
法定代表人:何群,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建正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荔华东大道530号宏基财富中心2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78900952XW。
法定代表人:郑玉仁,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三峡昌耀管廊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宜昌兴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建正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三峡昌耀管廊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宜昌兴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建正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0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三峡昌耀管廊建设有限公司提供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三峡昌耀管廊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生效裁判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宜昌兴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建正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岳新平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