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3民终3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宜昌兴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昌市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宜昌兴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20)内0302民初20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认可2020年4月8日《**(***)结算明细》,该明细中载明应付**油款488571.6元。被上诉人认可该笔油款未支付给上诉人,因天宇公司未支付给被上诉人,导致被上诉人无法支付给上诉人**。故本案系追要工程款,不属于追偿权纠纷,故将本案发回重审,以便进一步查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及天宇公司之间的关系及欠款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20)内0302民初209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711.9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高美兰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