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中安建设集团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某某远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中安建设集团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03民初1435号
原告:***远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高良涧镇杨码中心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297448458909。
法定代表人:邵加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顺,淮安市洪泽区朱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付计,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中安建设集团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射阳县合德镇解放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414053010XE。
法定代表人:崇加斌。
被告:唐永春,男,1960年7月20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射阳县。
被告:富通孝宇悉心房地产开发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天印大道700号东山总部商务园A3幢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MA1YT5D20W。
法定代表人:孙开山,执行董事。
被告:赵正良,男,1966年8月13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楚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远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中安建设集团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唐永春、富通孝宇悉心房地产开发江苏有限公司、赵正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远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700元,由原告***远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叶 飞
人民陪审员  孙佳玲
人民陪审员  唐慧娟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金 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