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706民初3193号
原告:***,男,196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
原告:***,男,195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
原告:臧春为,男,197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红利,安徽徽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中秋,江苏省泗阳县桃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晨路桥建筑(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院**楼****;统一社会代码91110108318356517R。
法定代表人:夏洪洲,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铁中安建设集团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解放路**一社会代码9132092414053010XE。
法定代表人:崇加斌,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铜陵军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天门镇朱村村顺牌路板桥组**社会代码91340706MA2TBRGTXY。
法定代表人:李军正,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臧春为与被告***、中晨路桥建筑(北京)有限公司、中铁中安建设集团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铜陵军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臧春为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晨路桥建筑(北京)有限公司、中铁中安建设集团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铜陵军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臧春为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臧春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臧春为负担。
审 判 长 文先平
审 判 员 周 斐
人民陪审员 吴齐超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