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中安建设集团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某某、盐城市华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3民初8346号之一 原告:***,男,1975年2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能,安徽铜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华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新建村(1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中安建设集团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射阳县合德镇解放路30号。 法定代表人:崇加斌,董事长兼总经理。 第三人:***,男,1962年5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与被告盐城市华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中安建设集团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160元,减半收取计1580元,由原告***承担(已缴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刘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