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3民初8346号之一
原告:***,男,1975年2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能,安徽铜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华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新建村(1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中安建设集团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射阳县合德镇解放路30号。
法定代表人:崇加斌,董事长兼总经理。
第三人:***,男,1962年5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与被告盐城市华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中安建设集团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160元,减半收取计1580元,由原告***承担(已缴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刘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