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002执3142号
申请执行人:秦国锥,男,1963年10月3日生,汉族,住高邮市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男,1962年9月17日生,汉族,住江都市。
被执行人:中铁中安建设集团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414053010XE,地址江苏省射阳县。
法定代表人:崇加斌。
关于秦国锥与***、中铁中安建设集团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1002民初41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无规避法律的情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