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924民初6727号
原告:中铁中安建设集团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射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青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E)。
法定代表人:封书萍,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中铁中安建设集团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青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中铁中安建设集团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铁中安建设集团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铁中安建设集团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中铁中安建设集团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肖曙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