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康乐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市华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华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26民初8526号
原告:淮安市华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涟城镇北京路北侧缪庄组61号。
法定代表人:朱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山,涟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华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指前港园区兴旺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宗清庆,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康乐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幸福里4幢01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沈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照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登文,涟水县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涟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淮安市涟水县淮浦路北首。
法定代表人:朱艳清,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江苏鸿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凤,涟水县朱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淮安市华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康乐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涟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审理中,原告申请变更被告江苏华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为江苏华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并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淮安市华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爱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汤登云
书记员房子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