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康乐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涟水县丰泽置业有限公司、江苏康乐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淮安隆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826民初1010号之一
申请人:***,男,汉族,1969年8月21日生,居民,住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跃成,男,汉族,1961年12月28日生,居民,住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时伟,江苏捍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涟水县丰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炎黄大道南侧(江苏上水创业园开发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岩,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康乐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淮安隆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幸福里4幢01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沈培,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回族,1974年5月22日生,居民,住涟水县。
原告***与被告涟水县丰泽置业有限公司、江苏康乐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淮安隆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00万元或***在江苏八方置业有限公司的股权等其他等额财产,并向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2046204852019000047、保险金额50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涟水县丰泽置业有限公司、江苏康乐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淮安隆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限额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志强
人民陪审员  孟曼丽
人民陪审员  杨善高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张云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