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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与涟水县丰泽置业有限公司、淮安隆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826民初1010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8月21日生,居民,住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跃成,男,汉族,1961年12月28日生,居民,住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时伟,江苏捍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涟水县丰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炎黄大道南侧(江苏上水创业园开发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岩,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淮安隆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五港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沈培,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杨亚生,男,回族,1974年5月22日生,居民,住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莉,涟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诉被告涟水县丰泽置业有限公司、淮安隆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亚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杨亚生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滨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在滨海县看守所。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杨亚生被刑事拘留,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本案诉讼,故本案应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李志强
人民陪审员  孟曼丽
人民陪审员  杨善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云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