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826民初1010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8月21日生,居民,住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跃成,男,汉族,1961年12月28日生,居民,住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时伟,江苏捍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涟水县丰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炎黄大道南侧(江苏上水创业园开发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岩,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淮安隆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五港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沈培,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杨亚生,男,回族,1974年5月22日生,居民,住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莉,涟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诉被告涟水县丰泽置业有限公司、淮安隆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亚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杨亚生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滨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在滨海县看守所。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杨亚生被刑事拘留,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本案诉讼,故本案应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李志强
人民陪审员 孟曼丽
人民陪审员 杨善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云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