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康乐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826民初5243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8月8日出生,住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杭学军,涟水县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古亭,涟水县红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70年12月6日出生,住涟水县。
被告:***,男,汉族,1967年1月25日出生,住涟水县。
被告:朱忠华,男,汉族,1970年5月12日出生,住涟水县。
被告:江苏康乐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幸福里4幢01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沈培,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能能,女,汉族,1984年2月9日出生,住涟水县。
原告***与被告***、***、朱忠华、江苏康乐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康乐园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古亭,被告***、***、朱忠华,被告康乐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能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朱忠华、康乐园公司给付原告工程款89000元。事实与理由:2014年被告康乐园公司承建涟水县畔水美庭三期工程,并将工程分包给被告***、***、朱中华施工,被告***、***、朱中华又将土方工程交给原告施工,工程结束后,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工程款426000元,后被告给付337000元,尚欠89000元没有支付,故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1、涟水畔水美庭小区17-21号楼土方工程由原告实际施工,尚欠工程款87211元。2、上述工程由被告***、***、朱忠华三人合伙承包,挂靠被告康乐园公司施工,因被告康乐园公司扣除了51618元,要求被告康乐园公司在51618元范围内承担责任,余款同意支付。
被告***、朱忠华辩称,同意被告***意见。
被告康乐园公司辩称,本公司于2018年向原淮安隆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购买,购买后公司更名为康乐园公司,转让合同第三条已明确原公司债务由出让方负责,与受让方无关,因此,原淮安隆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务与本公司无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涟水畔水美庭小区17-21号楼由被告***、***、朱忠华等人合伙承建,挂靠被告康乐园公司施工。原告***分包了土方工程,2015年8月9日,经结算,被告***签名确认原告***的土方工程款总计426000元,庭前双方经对账确认尚欠87211元没有支付。
被告***、***、朱忠华认为虽欠原告工程款87211元,但其中51618元是被被告康乐园公司扣留了,被告康乐园公司表示因康乐园公司原股东股权转让,是否扣留***的51618元不清楚。被告***、***、朱忠华表示其合伙与被告康乐园公司工程款尚未结清。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原、被告陈述、结算清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朱忠华尚欠原告工程款87211元,双方不表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故原告要求被告***、***、朱忠华给付工程款87211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以被告康乐园公司名义施工,属于借用施工资质,双方属于挂靠关系,被告康乐园公司应在收取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原告和被告***等合伙人均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康乐园公司收取的工程款数额,故原告要求被告康乐园公司承担责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朱忠华主张原告的工程款被被告康乐园公司扣留了51618元,未提供证据证实,即使有证据证实,也是被告***、***、朱忠华与康乐园之间的账目结算问题,不能免除被告***、***、朱忠华的付款责任。据此,经调解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朱忠华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87211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13元,由被告***、***、朱忠华负担990元,原告***自行负担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费收款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城中支行,收款账户:62×××36)。
审判员  李林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周钰惠
书记员朱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