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兴华伟杰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鲁山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423执1221-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鲁山县。
被执行人:鲁山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鲁山县鲁平大道中天大酒店41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096265221H。
法定代表人:郭国团,总经理。
第三人:河南兴华伟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鲁山县煤炭局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172074698Y。
法定代表人:陈满录,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鲁山县**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兴华伟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豫0423执122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任超美
审判员  王国鹏
审判员  周振祥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李培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