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423执1221-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鲁山县。
被执行人:鲁山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鲁山县鲁平大道中天大酒店41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096265221H。
法定代表人:郭国团,总经理。
第三人:河南兴华伟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鲁山县煤炭局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172074698Y。
法定代表人:陈满录,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鲁山县**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兴华伟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豫0423执122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任超美
审判员 王国鹏
审判员 周振祥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李培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