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支 付 令
(2021)豫0423民督1号
申请人:河南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鲁山县煤炭局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172074698Y。
法定代表人:陈满录,总经理。
被申请人:鲁山县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鲁山县人民路东段(产业集聚区管委会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345058398E。
法定代表人:王洋洋,总经理。
申请人河南兴***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河南兴***建设有限公司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根据申请人申报的施工进度款,依照施工合同及被申请人承诺书,被申请人应于2021年1月27日向申请人支付工程进度款3000万元。双方对此无异议,故申请法院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支付工程进度款300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鲁山县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河南兴***建设有限公司工程进度款30000000元。
申请费63933元,由被申请人鲁山县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孟铭杰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闫婉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