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倬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倬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银川滨河如意服装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宁0104执8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夏倬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银川滨河如意服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宁0104民初115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银川滨河如意服装有限公司支付宁夏倬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4595.45元,并支付该64595.45元工程款自2018年5月7日起至判决之日的利息(其中2018年5月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772元。缴纳执行费881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等相关法律文书。同时,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不动产等财产信息。我院已于2021年1月28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期限为一年,请于到期前二十日书面向我院申请续冻结;5月19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15辆机动车车户(×××、宁A92XXX、宁A90XXX、宁A35XXX、宁AC0XXX、宁AC0XXX、×××、宁AC0XXX、×××、宁AC0XXX、宁AC0XXX、宁AC0XXX、宁AC0XXX、宁AC0XXX、宁AB5XXX),期限为二年,请于到期前二十日书面向我院申请续查封。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881元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璐 审判员 郝康康 审判员 张海博
法官助理 章继鹏 书记员 谭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