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倬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倬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银川滨河如意服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宁0104民初11536号
原告宁夏倬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倬纬公司)与被告银川滨河如意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意服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倬纬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学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如意服装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倬纬公司与如意服装公司签订的《合同书》及倬纬公司的当庭陈述,可以认定倬纬公司与如意服装公司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成立。倬纬公司与如意服装公司签订的两份有关生产项目及生活区项目的《合同书》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书》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合同书》约定工程完工经供电部门验收合格通电结算审定后付至结算价款的95%,剩余5%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14天内返还质保金。虽倬纬公司与如意服装公司未签订竣工验收凭证,倬纬公司也未举证证明涉案工程实际投入使用时间。但倬纬公司与如意服装公司已经就涉案两个工程进行过审计结算,可以认定涉案工程已经完工。同时根据临电工程的工程属性,如意服装公司的付款情况,及《合同书》工程完工经供电部门验收合格通电结算审定后付至结算价款的95%,本院认定涉案临电工程在倬纬公司完工后已实际投入使用。对于质量保修期的起算起点,因倬纬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本院参照《合同书》约定确定质保期自倬纬公司与如意服装公司结算之日(2016年4月22日)起计算。《合同书》约定的质量保修期为2年,现该保修期已过,故如意服装公司应将工程款足额支付倬纬公司。《工程造价审核定案单》显示的工程造价为1264118.45元,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倬纬公司提交的付款凭证显示如意服装公司已付工程款为1199523元,如意服装公司作为付款义务方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举证或对倬纬公司的主张提出异议,故本院对倬纬公司的主张予以采信。综上,本院对于倬纬公司要求如意服装公司支付64595.45元(1264118.45元-1199523元)工程款的诉请予以支持。 根据《合同书》约定,质保金在质量保修期满后14天内返还,按照本院确定的质量保修期起算时间,至2018年5月6日如意服装公司应将质保金全额返还,现如意服装公司逾期付款,已构成违约,倬纬公司主张利息,本院予以支持。确定如意服装公司给倬纬公司支付上述64595.45元工程款自2018年5月7日起至本判决之日的利息(其中2018年5月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意服装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倬纬公司原名称为宁夏元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2018年8月30日名称变更为宁夏倬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5年9月21日,倬纬公司中标了如意服装公司发包的银川滨河如意服装有限公司年产3000万件如意纺高档衬衫300万套如意纺高档西装项目及其生活区10KV临时用电工程。2015年9月24日,倬纬公司与如意服装公司签订《合同书》两份,约定如意服装公司将银川滨河如意服装有限公司年产3000万件如意纺高档衬衫300万套如意纺高档西装项目及其生活区10KV临时用电工程发包给倬纬公司,生产项目和生活区项目工期均为20天,自2015年9月24日起至****年**月**日出生产项目合同价款952835.84元,生活区项目合同价款427911.73元;付款方式均为:按进度支付进度款,工程完工经供电部门验收合格通电结算审定后付至结算价款的95%,剩余5%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支付;保修期自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其中电气管线质保期为2年,质量保修金为合同价款的5%,质量保修金在质量保修期满后14天内返还。上述《合同书》签订后,倬纬公司组织原告进行施工。 2016年4月,如意服装公司委托山东新策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生产项目及生活区项目工程造价进行审计。2016年4月22日,山东新策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出《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后倬纬公司与如意服装公司及山东新策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签订《工程造价审核定案单》,其中生产项目工程造价为905237.85元,生活区项目工程造价为358880.6元,合计1264118.45元(905237.85元+358880.6元)。 庭审中,倬纬公司向法庭提交中国银行支付业务收款回单3张,显示如意服装公司于2016年2月3日给倬纬公司支付966523元,2017年1月11日支付233000元,合计1199523元(966523元+233000元)。另倬纬公司称涉案临电工程无需竣工验收,只要供电部门验收后,用电方购买电费即可使用,倬纬公司与如意服装公司没有签订过相关验收表,但事实上临电工程早已投入使用,如临电工程不能使用,如意服装公司的后续工程就不能施工。
被告银川滨河如意服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倬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4595.45元,并支付该64595.45元工程款自2018年5月7日起至本判决之日的利息(其中2018年5月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2元,由被告银川滨河如意服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蒋维国
法官助理 唐 伟 书记员 丁佳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