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612民初9048号之一
原告通州区兴仁镇顺华钢管租赁站与被告南通弘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通州区兴仁镇顺华钢管租赁站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南通弘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通州区兴仁镇顺华钢管租赁站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州区兴仁镇顺华钢管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88元,减半收取计3544元,由原告通州区兴仁镇顺华钢管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