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681民初8015号
原告:启东市桦俊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少直镇少直路口西500米。
法定代表人:季建华。
被告:南通弘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国际车城29-608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通睿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区常乐镇常青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成飞。
原告启东市桦俊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弘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睿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启东市桦俊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启东市桦俊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03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启东市桦俊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高慧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