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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区兴仁镇顺华钢管租赁站、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12民初2612号之一 原告:通州区兴仁镇顺华钢管租赁站,住所地**市通州区兴仁镇三庙村八组。 经营者:**,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想彬,江苏苏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门国际车城29幢60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九州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赟,男。 原告通州区兴仁镇顺华钢管租赁站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原告通州区兴仁镇顺华钢管租赁站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通州区兴仁镇顺华钢管租赁站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州区兴仁镇顺华钢管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56元,减半收取计3228元,由原告通州区兴仁镇顺华钢管租赁站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