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12民初2612号之一
原告:通州区兴仁镇顺华钢管租赁站,住所地**市通州区兴仁镇三庙村八组。
经营者:**,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想彬,江苏苏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门国际车城29幢60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九州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赟,男。
原告通州区兴仁镇顺华钢管租赁站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原告通州区兴仁镇顺华钢管租赁站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通州区兴仁镇顺华钢管租赁站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州区兴仁镇顺华钢管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56元,减半收取计3228元,由原告通州区兴仁镇顺华钢管租赁站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