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25民初3072号
原告:**,女,1963年2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原告:宗金龙,男,1988年6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原告:***,女,1989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原告:宗金华,女,1992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荣,河南兰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金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考县城区中原路北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樊新峰。
被告:***,男,1968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
被告:王月臣,男,1971年7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原告**、宗金龙、***、宗金华诉被告河南金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王月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后,原告**、宗金龙、***、宗金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宗金龙、***、宗金华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鲁鸣铎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