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9001执2511号
申请执行人:济源兴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济源市天坛办济渎路龙潭花园北门7号楼。
被执行人:尤章军,男性,1979年2月21日出生,住济源市。
本院在执行济源兴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尤章军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等强制措施,现经过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攀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