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兴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市惠济区惠洋建筑机械租赁站与济源兴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02民初9256号
原告:郑州市惠济区惠洋建筑机械租赁站,经营场所郑州市惠济区老鸦*办事处师家河村。
经营者:***,男,1977年5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积,河南致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致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源兴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天坛办济渎西路龙潭花园北门7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建波,河南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州市惠济区惠洋建筑机械租赁站与被告济源兴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市惠济区惠洋建筑机械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852元,减半收取42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斌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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