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102民初8089号
原告郑州市惠济区惠洋建筑机械租赁站与被告济源兴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郑州市惠济区惠洋建筑机械租赁站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郑州市惠济区惠洋建筑机械租赁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燕杰
书记员 蒋亚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