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兴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济源兴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源绿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豫9001执3518号之一
关于济源兴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济源绿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济源绿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开户并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济源绿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16×××5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63618.68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建忠
书记员  许争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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