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9001执恢228号
申请执行人:济源兴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济源市天坛办济渎路西路龙潭花园北门7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丰利,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济源绿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源市东方国际公馆商务楼A座六楼。
法定代表人:田多勤,该公司总经理。
济源兴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济源绿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9001民初106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济源绿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应还原告济源兴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358343.68元。因济源绿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按上述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济源兴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济源绿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仅有零星存款,并告知申请执行人。
2.查明被执行人济源绿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位于济源市的车位,上述车位已拍卖成交,本案分得执行款278500元,扣缴执行申请费5275元后余273225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可委托律师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对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进行调查。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278500元,扣缴执行申请费5275元后余273225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债权尚有85118.68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济源绿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济源兴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赵 攀
审判员 高庆忠
审判员 李建忠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卫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