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兴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济源兴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济源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9001民初2147号
原告:济源兴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天坛办济渎西路龙潭花园北门7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661885966J。
法定代表人:刘丰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凯霞,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济源分公司,住所地:济源市邵原镇财富广场五楼,现住址为济源市愚公路与开南路隆发商务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32673790XL。
法定代表人:王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军,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源兴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济源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济源兴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其剩余工程款160960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其与被告签订《外墙真石漆施工合同》,约定由其对被告承包的济源市驿城社区5号、6号、7号楼外墙真石漆工程进行施工,并约定了合同单价、付款方式等事项。其按合同施工完毕后,2015年6月9日双方对工程量和总工程款进行了确认,被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但至今仍欠付16096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诉称的施工合同签订于2013年,而郑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济源分公司的成立日期为2015年1月4日,原告仅将郑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济源分公司列为被告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其起诉,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济源兴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史立平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胡弯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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