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北电巨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京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北电巨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181民初2999号
原告河南京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能电力公司”)与被告河南北电巨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电电力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虽然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由巩义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但巩义市没有仲裁委员会,故该条款约定无效,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劳务分包协议书》中约定工程施工地址为巩义市××镇,合同履行地为巩义市××镇,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北电电力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北电巨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河南北电巨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军辉
书记员  王晓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