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2民初32号
原告:河南北电巨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黄河路北十街坊建业一号城邦1号楼9层915-916号。
法定代表人:林胜胜。
原告:**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磁钟乡南鹿坡村。
法定代表人:李小卿,该公司总经理。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欣哲,河南天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住所地三门峡市商务中心区迎宾大道西商务二街南。
法定代表人:曹兵,该行负责人。
第三人:三门峡水一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黄河路向二街坊44号楼701室。
法定代表人:王继东。
原告河南北电巨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第三人三门峡水一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向原告河南北电巨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电缆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北电巨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路增广
审 判 员 张军保
审 判 员 辛喜艳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茹雅宾
书 记 员 王喜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