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亿达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金亿达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四川金亿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成都益拓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民辖终21号
上诉人四川金亿达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亿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益拓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拓公司)、原审被告中国核工业二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核二四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20)川0113民初333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本院适用独任制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案涉《临时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第10条约定:“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成都市铁路运输法院进行诉讼。”该管辖协议所称“成都市铁路运输法院”表述不准确,但足以认定是指成都铁路运输法院。因本案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成都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范围内,故该管辖协议与争议有实际联系,且约定明确;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批准指定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成都、西昌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复函》第五条关于“当事人协议选择由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成都、西昌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依法审查确定”之规定,应当认定该管辖协议合法有效。据此,本案应由成都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20)川0113民初3334号之一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成都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魏 明
书记员 陈露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