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0113民初3334号之一
原告成都益拓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拓公司”)与被告四川金亿达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亿达公司”)、中国核工业二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四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
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金亿达公司与益拓公司签订的《临时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第十条约定“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成都市铁路运输法院进行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之规定,因成都市铁路运输法院系与争议无实际联系的法院,该约定管辖无效。本案应适用法定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故本案合同履行地为成都市青白江区,本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金亿达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四川金亿达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四川金亿达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晖
人民陪审员 王京玲
人民陪审员 王 敏
法官 助理 李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