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13民初378号
原告:重庆美心?**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经济技术开发区白鹤路51号。
法定代表人:夏明宪,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勇,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长宁镇青年路一段46号。
法定代表人:江山,职务信息不详。
原告重庆美心?**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原告重庆美心?**门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美心?**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竹君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吴 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