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三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蚌埠江砼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于加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23民初278号
原告:蚌埠江砼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石湖全面创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3674201490R。
法定代表人:朱萍,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波,固镇县任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于加成,男,197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
被告:江苏三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泗洪县天岗湖乡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MA1X44WW76。
法定代表人:李锋,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武秀娟,女,199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
原告蚌埠江砼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告于加成、江苏三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武秀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原告蚌埠江砼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蚌埠江砼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星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