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慧之固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执1806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1号民生银行大厦。
负责人:王毅,行长。
被执行人:**,女,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
被执行人:李延利,男,196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
被执行人:河南慧之固实业有限公司(曾用名:河南绿野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华通世纪第C18幢2单元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0808181199。
法定代表人:刘红阳。
关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执行**、李延利、河南慧之固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191民初82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20年11月11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其2020年12月30日到本院接受询问;
四、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公积金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李延利、河南慧之固实业有限公司在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李延利在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无公积金登记信息;
五、本院于2021年3月1日至3月2日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进行第一次拍卖,流拍后于2021年4月21日至4月22日进行第二次拍卖,现已成交;
六、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再次对被执行人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截止2021年5月24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受偿1679160元。
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对申请执行人代理人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本院已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俊辉
审判员  孟灵军
审判员  王世争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郭建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