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7民辖终1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慧之固实业有限公司(原河南绿野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滑县华通世纪第***幢*单元***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凯天空调保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原阳县产业集聚区***南端西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商都成,男,198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上诉人河南慧之固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凯天空调保温制品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商都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19)豫0725民初116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而是不当得利或者返还财物的行为,应由被告河南慧之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管辖。退一步讲,即便案件属于合同纠纷,根据合同约定也应向合同签订地申请仲裁或者诉讼,而合同签订地点为河南省滑县,故本案仍应由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因返还垫付的工程款发生的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由案涉建设工程所在地的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虽双方合同约定“发生纠纷时,向合同签订地申请仲裁或诉讼”,但该合同并未约定签订地点,河南慧之固实业有限公司称合同签订地为河南省滑县,本案应由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且与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