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正实明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某某局、大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4)辽0213行审70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某某局,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系大连某某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大连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庄河市,实际经营地大连金普新区。 法定代表人:艾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大连某某局以被执行人大连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要求报送有关材料,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之规定为由,于2023年11月16日作出大金普人社罚字[2023]2848号行政处罚决定,限被执行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人民币10000元,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1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该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强制执行催告书》进行了催告,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履行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罚款人民币10000元,并提交了作出上述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大连某某局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合法,该行政处罚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大连某某局作出的大金普人社罚字[2023]2848号行政处罚决定中,要求被执行人大连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缴纳罚款人民币10000元,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