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宁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建华伟业工贸有限公司**分公司、宁夏宁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122民初4495号
原告:宁夏建华伟业工贸有限公司**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2255416674XB。
负责人:贺某。
委托代理人:韦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县。
被告:宁夏宁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案由: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2年8月1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原告宁夏建华伟业工贸有限公司**分公司撤诉。
裁定结果:准许原告宁夏建华伟业工贸有限公司**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宁夏宁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夏建华伟业工贸有限公司**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保生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孟翠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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