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宁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海泽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宁夏宁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宁0522民初1296号 原告:***海泽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北民太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海泽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05月09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海泽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于2024年06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海泽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泽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5元,由原告***海泽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燕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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