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627民初2604号
原告:***,男,1981年3月23日生,汉族,住原住四川省叙永县,现住云南省广南县。
原告:***,男,198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原住湖南省邵阳县黄塘乡黄塘村红光组3号,现住云南省广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华明,云南君山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选文,云南君山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5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广南县。
被告:文山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文山市开化中路华泰园D幢二单元二楼201室2号。
法定代表人:刘钢,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广南县教育体育局,住所地广南县莲城西路南秀社区74号。
法定代表人:陆兴发,该局局长。
原告***、***与被告***、文山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南县教育体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陈 俊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贤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