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2622民初56号
原告:万选升,男,汉族,1980年2月8日生,住云南省砚山县。
原告:***,女,壮族,1982年1月10日生,住云南省砚山县。
被告:文山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市文山县永通建设大楼3楼。
原告万选升、***与被告文山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原告万选升、***于2023年2月14日以被告文山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体不适格,需变更被告重新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选升、***所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万选升、***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万选升、***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