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熊有仙申请执行龙运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云2601执449号
申请执行人:熊有仙,女,1969年8月17日生,丘北县,现住文山市。
被执行人:***,男,1965年12月5日生,重庆市大足县,现住文山市。
被执行人:***,男,1966年2月4日生,四川省眉山市,现住文山市。
被执行人:文山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00799895000H。
住所地:文山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的(2016)云2601民初3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文山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云2601民初3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