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7民初5885号
原告:天津盛腾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黄庄街老米店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198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吉林省双辽市。
原告天津盛腾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天津盛腾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津盛腾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