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盛腾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盛腾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8民初10087号 原告:天津盛腾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6年2月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双辽市。 原告天津盛腾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 原告天津盛腾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称,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0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280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月30日,原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包唐山友发新型建筑器材有限公司焊接钢管、热镀锌盘扣脚手架、爬架加工项目。工程地点在唐山市丰南区,合同总价款约2124111元并约定了违约责任。2021年2月17日,被告组织**、***、**等17名工人进场施工。但在合同履行中,被告多次以不拨付工程款工人就无法施工为由停止施工,原告无奈只能多次在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的情况下向被告支付工程款。现原告已向被告支付工程款1959798元,并由被告出具收据,从未拖欠工人工资。2021年4月9日,被告在未完成全部工程内容的情况下组织上述17名工人无故停工并提前撤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使得原告不得不找第三方继续进行施工,共支付了费用约280000元。综上,依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被告的行为已然构成违约,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成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所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施工地点在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该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虽然约定“如有其它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双方选择向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该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为无效约定,本案应由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已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元哲生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