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25财保43号
申请人:武汉丰泰利物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5MA4KRTJ69N。
法定代表人:李永桃
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
被申请人:河南天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MA45E89C2Q。
法定代表人:孔铁乐
住所地:河南省兰考县。
申请人武汉丰泰利物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天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50000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为申请人武汉丰泰利物资有限公司提供750000元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丰泰利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河南天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4105********(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兰考支行)750000元予以冻结(详见清单)。
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期限均为两年。查封、扣押期间,不得转移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得对查封、扣押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或查封、扣押。
审判长 张永红
审判员 李三民
审判员 程庆民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朱晓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