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4财保707号
申请人:通变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新城高新技术产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文天福,职务: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码:915301006682667730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勋、向绕(实习),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嘉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海源中路R3-2地块经典名居3幢17层1702号。
法定代表人:朱翀宇。
统一社会信用码:91530100MA6ND0L38R。
申请人通变电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云南嘉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57760元的财产,并提供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承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其保全申请应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云南嘉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57760元的财产予以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林 莉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立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