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嘉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曲靖大企劳务有限公司与云南嘉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321民初677号 原告:曲靖大企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2MA6NK7UT58,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瑞和新城瑞康苑商务公寓50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嘉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ND0L38R,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海源中路R3-2地块经典名居3幢17层1702号。 法定代表人:朱翀宇,系该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专职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曲靖大企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嘉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曲靖大企劳务有限公司以“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曲靖大企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曲靖大企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74元,由原告曲靖大企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