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中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万群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宁夏中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03执27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万群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合肥市包河区南淝河路369号淝河商务公寓10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367763554。
被执行人:宁夏中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新丝路8号烟草大厦办公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MA774YTY3M。
本院在执行安徽省万群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中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和2021年9月20日进行了网络查控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账户,账户金额不足以支付全部案款,除此外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德诚
审判员  夏 靖
审判员  孙小庆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孙敦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