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飞利信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双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苏0707民初5692号之四
申请人双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飞利信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保全申请,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作出(2019)苏0707民初5692号之二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在宁波银行北京亚运村支行银行账号内的800万元存款。后又于2021年1月5日作出(2019)苏0707民初5692号之三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继续冻结上述款项。本院经审理后,于2021年6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413839.2元及利息。现被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超标的冻结部分的款项。
本院经审查认为,经案件审理查明及一审判决确定,申请人保全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金额已远超被申请人欠付其工程款的数额,因此,被申请人申请解除超标的冻结部分存款的请求具有合理性。鉴于双方在甲供材等方面还仍存在一定的争议,且一审判决对有争议部分的工程款尚未处理,从维护双方当事人利益的角度考虑,对已冻结的800万元银行存款,本院决定先行解除冻结60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飞利信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在宁波银行北京亚运村支行7707××××账号内600万元存款的冻结,其余200万元继续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虎
书记员 金媛媛